索引号 | wltzq_czj/2021-0848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文 号 | 47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市和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和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共有六大内容,即: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1.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土壤和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工作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旗县(区)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将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事项,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旗县(区)专项调查监测等其他监测工作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将全市国控、区控、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保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与能力建设
1.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全市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划定管理,市权限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基础研究、核算复算及能力建设,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收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旗县(区)地方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和管理,入河排污口建设、整治和管理,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及项目的监督管理,生态收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生态保护修复,旗县(区)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旗县(区)环境信息发布,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环境执法与能力建设
1.将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旗县(区)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环境污染防治
1.在自治区和盟市财政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将放射性污染防治,黄河、乌梁素海等重点湖泊流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和临河区周边大气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