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jyj/2021-0904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
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 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进一 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的有关规定,现 将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 和教育部门直属的中小学教育机构)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 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而收取 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中小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 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 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 伙食费。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向有就餐需求的学生 提供就餐服务,并按学生自愿原则进行就餐,不得强制或变相 强制学生校内就餐。就餐伙食费标准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人 员根据成本,综合评估定价,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学校要加 强伙食费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按月公布收支情况,及时收集 学生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农 村牧区寄宿制学校等专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午餐''地 区,禁止再直接或变相向学生收取午餐等伙食费用。
2. 课后服务性收费。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后服务性收 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0元,普通高中学生课后服务性收 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盟市价格 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扣除各级财政补贴后,根据开展课后服务的 形式、时间、成本等因素确定。课后服务性收费按月收取,对 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盟市制定相关减免政策。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小学课后服务要求,凡提供课后服务的中小 学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的通知》(内教基字〔2020〕2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引进学科 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项目进入学校开展课后服务。
3. 其他服务性收费。支持中小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和 学校师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 假期间向社会开放本校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并收取服务费, 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 确定。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 作业本费。为便于学校更好的开展教学活动,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作业本。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质量、数量和价格审核准入后,由学校进行公示后据实代收代 付,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 何差价。学生作业本原则上使用具有环保功能的防近视薄册。
2. 学生奶费。供应学生奶的地区和学校,要严格质量和收 费监管,学生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学生奶认证标志,本 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学校组织实施。 学生奶推广销售价格为2.25元/200ml/盒、1.75元/125ml/盒。
3. 学生校服费。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需统一着装校服的, 必须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 3号)的规定执行。校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盟市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学生的承受能力核定收费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得 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更换购买特色校服。
4. 社会实践(研学实践)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是教育部 《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学校组织学 生参加社会实践(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 实中小学社会实践(研学实践)教学要求。各盟市要建立和完 善成本分担机制,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社会实践(研学实 践)所需经费。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 部分,按照非营利原则,公开收费明细,在学生和家长及相关 部门的监督下,核定价格成本。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要予 以减免。
5. 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费。学校为新生提供的公寓用品,应根据市场监管纤检机构提供的质量合法企业,由盟市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准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采取公开招 标的方式购置。未参加统一招标的学校在采购学生公寓床上用 品时,均按照纤检机构确定的供货企业采购,采购的学生公寓 床上用品,应列明单项商品价格,并确保商品质量,由学生自 主选择。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 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 的收费标准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自治区价格、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不得将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禁止或明 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 目。各盟市遇有新情况、新变化,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学生在校 学习、生活的实际,确实需要新增或变更原有服务性收费、代 收费项目的,由盟市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 治区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方可执行。
中小学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 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 览费、自行车看管费以及讲义资料、试卷、报纸(刊)订阅、 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 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 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 等费用。
三、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管理
(一) 坚持非营利原则。
各中小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 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收取,实行多退少补。学校 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 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二) 建立事前告知制度。
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在规定项目和标 准范围内公示、收取,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 制的原则,并建立事前告知学生家长制度,经学生家长同意后 方可实施。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参加服务并收费,严 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三)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各地各校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列入政府信 息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 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 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 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进行公示, 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 费。
(四) 加强资金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服 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 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支范围。严禁将服务 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 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 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 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应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 费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明确组织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完善 制度措施,确保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要组织力量对本地中 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对擅 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及时问责 通报。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自治区发展改 革委、教育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全文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