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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水利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23
五原县水利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单位:水利局 发布人:全普超 发布时间:2021-12-23 点击量:17 字体: 大 中 小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党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我局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执政决策能力和水平。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涉及水务机构编制设置、调整和水务工作的机制、体制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水利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调整和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大部署;

(四)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干部交流、轮岗、人事调动;

(七)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产权重大变更等。

(八)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安排(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10万以上的规划设计或咨询评审项目。)

(九)重大水利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等(50万以上投资项目)。

(十)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及预算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工作、项目经费1万元以上和3万元以上项目开支方案)。

(十一)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1万元以上)。

(十二)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政府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单项资金3万元以上)。

(十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三重一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也可通过新闻、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

2、事前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股室的,有关股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由办公室负责收集“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承办股室填报德阳市水务局“三重一大” 事项立项审批表,经局分管领导初审同意,报党组书记审批后,交办公室列入上会议题。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股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局办公室一般应在党组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加人员和派驻纪检组,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派驻纪检组应做好记实准备工作。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相关股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民主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股室、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由办公室书面通知承办股室、相关股室及人员执行,并通报派驻纪检组。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由办公室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根据情况组织有关股室人员、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建立工作台帐。承办股室要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工作台账。一般事项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事项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事项需要延期办结的,须书面报局党组书记同意,尽快办结。办结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执行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效果等书面报派驻纪检组长和办公室。

3、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局办公室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四、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责任制度

(一)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之中。

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会前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薄弱环节;会上对领导班子、本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制定落实关于“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二)落实责任分工

党组按照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对全局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责;党组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并对全局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应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分工职责负责分工股室“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或者办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派驻纪检组、局办公室、财审股等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三)加强考核检查

派驻纪检组、局办公室、内审股应将各股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各股室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各股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等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切实促进“三重一大”制度落实。

五、加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监督检查

整合力量,由派驻纪检组、局办公室、内审股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派驻纪检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一)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述职述廉之中 

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结合年度考核等工作,在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报告。

(二)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监督职责权限之中

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要强化事前布置、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敢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足。

(三)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工作中 

派驻纪检组把检查各股室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经验,督促改进不足。对监督工作中发现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六、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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