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y-rsj/2021-13496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张良全委员:
你提交的“关于建议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提前退休”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综上,所有疾病及残疾必须经过巴彦淖尔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故张良全委员关于建议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提前退休的提案,暂无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苏伦 联系电话:522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