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y-mzj/2021-1372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五原县更新了《五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县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五原县政府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五原县政务服务局。
办公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478-5220328
传真号码:0478-5222568
通讯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
邮政编码:015100
电子邮箱:wyzwgk@163.com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条例》第三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县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政府规范性文件;
4.县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5.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县政府重点工作;
8.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县政府人事任免;
11.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五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www.wuyuan.gov.cn
2.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五原县档案馆(地址:世纪大道北新华北路东博物馆一楼)联系方式:0478-5212845;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3.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政府信息公开专区:五原县环保大楼一楼(地址:世纪大道南500米兴原南路东);联系方式:0478-5220328;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构提出申请。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填写《五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方式有: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讯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邮政编码:015100。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电话0478-522032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3.互联网渠道申请。申请人可在五原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申请信息。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五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要详细、准确写明所申请政府信息名称、文号准确的文件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五原县人民政府”(www.wuyuan.gov.cn)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