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y-tjtz/2022-0267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天吉泰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4-28 |
各乡镇、办事处、建沣农场,县直各有关单位,及广大企业、合作社、人民群众:
随着春耕季节的到来,加之我县春季大风天较多,烧荒、秸秆焚烧等行为会大大提高火灾风险,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威胁自身及周边村(居)民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出如下通告: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田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焚烧生活垃圾、残膜、野草、落叶;严禁在坟地焚烧、炉外烧香、烧纸、燃放鞭炮;严禁在野外野炊、生火、吸烟。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引起火灾、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二、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根据《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四、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我县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烧荒、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等行为,对于提供真实、有效证据的群众,将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热线:12369。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