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y-zjj/2021-0178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五原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县委办、政府办印发的《五原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五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五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起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指导督查。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市和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责任。负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五)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协调城市道路、公共照明、燃气、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贯彻执行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全县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初审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三)承担规范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人民防空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旗县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并组织实施。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等事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指导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组织人民防空训练演习。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指导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指导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战备值班、人防指挥所运行管理。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保密、党务党建、纪检监察、信息宣传、信访综治、督查督办、应急处理、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组织拟订行业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编制并落实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筹集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资金;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国有资产监督、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机关物业等工作。
(二)建筑市场监管股。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自治区外进勘察设计单位进区承接业务、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审查和人员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查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建设事业统计信息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城建与政策法规股。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实施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道路、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园林等工作;审核排水许可证,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审核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务工作;审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业务工作;审批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城市树木砍伐、占用城市绿地、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指导园林绿化业务工作。
审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初步审查及有关工作。
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住房保障股。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监督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全县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全县住房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中央、自治区、市和县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全县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推行、实施、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
(五)村镇建设股。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提出农牧民转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议。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股。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负责组织或配合全县相关部门、各乡镇或企业按照上级政策精神,做好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负责搜集、整理、储备政府城市基础设施方面投资项目、五年规划项目、争取上级支持项目等各类项目资料,搞好项目库建设和申报工作。负责指导或协助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做好其他前期工作。负责做好住建系统各级各类项目洽谈、争取、实施等方面有关工作。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相关部门、各乡镇利用上级财政资金、县本级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筛选、立项、概算审核、招投标、稽查、验收等各项工作。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市场准入、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八)房地产市场监管股。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住房交易登记、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指导房产交易登记业务工作。审核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外进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委员会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划转备案管理,指导供热与物业业务工作。
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九)人民防空股。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承担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审批。检查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监督全县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落实防护要求。负责县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全县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组织编制人民防空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建设地方性标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群众防空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应急支援任务。拟订全县疏散基地规划并指导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中长期建设规划。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人防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跨区域支援行动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为平时应急救援服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规划、方案和目录。监督实施重要目标地方性标准。监督指导重要目标单位开展防护行动和防护专业队伍的训练演练。开展重要目标普查,建立重要目标数据库。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核定为14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五原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五原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