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y-fpb/2021-0178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扶贫办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涉农涉牧资金等)、由扶贫部门管理的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等资金形成的资产。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方便管理,将所形成的扶贫资产分为公益类资产、经营类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公益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道路交通、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经营类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园区、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扶贫资金直接投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发放或补助形式帮助脱贫户自身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管护到位、安全高效原则。
第二章 资产经营
第四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
(一)到户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该户决定,报村委会备案。
(二)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决定,报乡镇备案。
(三)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乡镇备案。
(四)县级直管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五原县富隆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经营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县扶贫办备案。
第五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六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8%。县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七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脱贫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县扶贫办和相关乡镇、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不受损失,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八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分配。
第九条 县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脱贫人口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脱贫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分配方案由县扶贫办制定,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决策,在县级媒体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均由各村分配,由各乡镇监管。村级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扶贫产业服务、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解决脱贫户及过缘户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和激发内生动力。资产收益的分配,须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脱贫户所有。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县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的稳定和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等所有权变更的各种形式。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收益类资产除外)。确需处置的,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处置由所有权者提出申请,资产处须履行上级审批程序。资产确权时所有权者向确权单位递交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承诺不私自处置扶贫资产,承诺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
(一)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须向村委交申请,由村两委会议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委会登记,报乡镇备案。到户经营性扶贫资产处置,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县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二)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议定后提请所在乡镇党委会议审批,在乡镇和村两级公开十日无异议后,报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乡镇经管站登记,县扶贫办备案。
(三)由县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审,县政府会议审批。经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在县级媒体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在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五条 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维护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十八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上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九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六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条 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查、驻企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