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y-sfz/2022-0814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胜丰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0-30 |
胜丰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各村:
进一步加强我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五原县胜丰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
胜丰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适用于在五原县胜丰镇内从事食用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的农畜产品生产者,包括:
1.农畜产品生产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胜丰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农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例行)监测中,其农畜产品不合格累计超过3次的;
2.一个自然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其农畜产品不合格累计超过3次的;
3.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其农畜产品不合格累计超过1次的;
4.在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其农畜产品出现禁(限)用药物超标的;
5.在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其有机、绿色、无公害、地理标志、名牌类农畜产品(统称“三品一标一名牌”)等品牌农畜产品不合格的;
6.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7.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8.存在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9.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其农畜产品的;
10.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农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在部、省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出现不合格样品的,由农牧业局负责对该农畜产品生产者的全部农畜产品种类(批次)开展监督抽查。
2.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出现不合格样品的,由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该农畜产品生产者的全部农畜产品种类(批次)开展监督抽查。
3.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农畜产品不合格的,应当对该农畜产品生产者的农畜产品持续开展监督抽查,直至连续2个(或以上)生产季节被监督抽查农畜产品全部合格。
第六条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农畜产品的,对相关生产者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对被列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农畜产品生产者,应重点监管,联合惩戒。包括:
1.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畜产品生产者,要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公开时长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每纳入一次“黑名单”管理公开360天,多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开天数叠加累计。
2.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畜产品生产者,应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等予以严重警告,对问题突出的实行挂牌警示、限期整改。
3.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畜产品生产者,自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年度起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报或获取政府类农业项目支(扶)持、品牌农畜产品资质认定。已获取政府类项目支持或资金补助的,应当限期终止其继续获取。
4.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三品一标一名牌”等品牌农畜产品生产者,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或直接撤(注)销其资质。
5.对连续三个自然年度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畜产品生产者,提请依法责令其停止农畜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基本程序
1.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农畜产品生产者负责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2.信息告知。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畜产品生产者,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农畜产品生产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交换。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畜产品生产者信息,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逐级上报至省、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4.信息公布。向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市场管理局等部门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信息,并通过县信息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5.信息移出。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畜产品生产者,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管理期届满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上市前的农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五原县胜丰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解释,自2017年 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