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y-zfb/2022-1140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发布日期 | 2022-12-16 |
五原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2期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直有关部门、驻县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五原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
二、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县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并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规〔2021〕2号)中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和例外规定等进行审查。
三、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建立自我审查机制
一是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依法开展自我审查工作。二是各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杜绝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三是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和专业机构的意见,有需要的要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报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印发。
(二)明确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负责部门牵头、配合部门参与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
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一是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要尽快清理废止。二是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因立即终止可能导致重大社会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过渡期,留出必要缓冲时间。三是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评估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示后,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具体步骤
遵循“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面落实”的原则,做到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相结合,重点行业、领域清理与一般行业、领域清理相结合,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覆盖。从2022年起,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增量审查工作,并对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存量进行全面清理(详见附件3),以政府名义出台的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清理,以部门名义出台的由部门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统筹安排和协调推进本部门的审查和清理工作。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构,配强公平竞争审查专职人员,形成“有统筹,有机构,有专人”的工作模式,确保审查和清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要按时报送月报工作进度(表4)及其他工作信息到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月报工作进度及其他工作信息电子版请每月25日前于报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认识水平,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适时召开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推进会、调度会、培训会,有针对性地对各单位、各部门审查机构开展政策培训,提升审查和清理工作能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协助其依法开展调查。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要严肃处理。对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制度
附件.doc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慎重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探索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现将《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乡村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标准执行,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对于县城规划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优先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宅基地。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6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三)有偿退出原则。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四)闲置利用原则。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整治,整治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的需求。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1.农村村民无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
2.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建房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要有一个子女),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灾损毁需要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用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4.虽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5.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原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7.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8.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9.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10.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但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其他申请材料。
(二)村级审查。新建、扩建农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意见)、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镇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集体建房的,填写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集体建房用地使用证明、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县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统一提交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组织报有权批准的机关依法办理;涉及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交通、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附件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安排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附件7)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县农牧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五原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管理实行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审批工作中,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的“五公开”制度,在建房过程中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审查,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要求。要行使好辖区内违法使用土地建房的执法权,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办法中的附件1-7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市级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附件:
1.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
4.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
7.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
20220525170913615.docx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
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收益分配机制,现将《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暂行)
按照《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建立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规范集体宅基地收益管理和使用方式”的要求,结合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现就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农村宅基地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一部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乡镇政府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要做到坚持宅基地收益集体所有,既要增强村集体经济基础,又要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合理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既要保持村集体发展的可持续,又要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乡镇政府要强化监管措施,既要做到宅基地收益分配规范有序,又要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机制作用。
二、收益来源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值收益主要包括有偿使用、出租、入股、土地增减挂钩收益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民俗展览、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整合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创新宅基地收益途径,推动乡村振兴,增加集体经济收益。
三、分配顺序
宅基地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宅基地收益分配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则,收益主要用于农民,收益部分在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次按照宅基地退出补偿、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收益分配的顺序进行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保障农民受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配方案,合理确定集体留存与成员分配的比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其分配行为的规范管理。宅基地收益分配方案实行审核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分配方案在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前,要报村委会审核,成员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强化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必将宅基地收益分配方案向全体成员公示,明确分配范围、分配顺序、分配比例,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收益分配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必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开支,各项开支都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重大开支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宅基地收益分配情况纳入“三资”监管平台、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
和退出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各项机制,现将《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
和退出暂行办法(试行)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强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浪费等问题,盘活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实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促使超占、闲置宅基地有序退出。
(一)宅基地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牲畜圈等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二)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标准执行,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
(三)收取对象
农村建房符合村庄规划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在农村使用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超出面积标准部分的征收有偿使用费;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在农村使用宅基地,“一户多宅”的,原则上退出多宅部分,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的,全部征收多宅部分整栋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多宅部分不得充减一宅之不足面积部分;
3.由于历史原因办理有土地权属证建房的,一直使用到现在未翻建、未加建的,不征收有偿使用费,加建无证部分征收有偿使用费;
4.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老人,鳏寡孤独困难户、烈士军属、残疾退伍军人、低保户、脱贫户、孤儿等确无能力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由本人申请,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备案,可以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偿使用费;五保户直接免交有偿使用费。
(四)收取标准和时间
收取办法、标准和具体时间,由各地按照集体组织民主议事程序协商确定后执行。具体收取办法细则和标准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当放宽的原则进行,形式可采取一年一收、多年一收等办法进行,标准可采取阶梯价格、逐年递增等多种形式确定,收取时间从确定收取办法之日起执行。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赠与、继承、置换等方式在本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一)流转范围
受让人、受赠人、置换人应为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
(二)流转条件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多户一宅”的除外);
2.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3.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布局;
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须经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5.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继承除外):
1.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建房条件。
(三)流转程序
1.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社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社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村委会审查。
申请办理流转手续,提交以下材料:(1)双方签订的商定合同;(2)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3)不动产登记证或用地批文复印件;(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流转合同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2)流转宅基地的名称、座落、面积、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证号或用地批准文号;(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成交价款和付款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式。
2.审查
村委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权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到审查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予以备案。
4.变更登记
确实需要变更登记的,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
三、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的管理办法
为提升乡村风貌,助推乡村振兴,村集体成员存在以下情况的,经权利人自愿提出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同意,可以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一)退出范围
1.在农村有闲置住房、废弃畜禽舍、倒塌住房等长期不用或不能使用建筑;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在村集体内部不能流转。
(二)补偿标准
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建议按以下标准补偿:1.住房按占地面积300元每平方米补偿;2.畜禽舍、柴火间等附属用房可按占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户协商确定,但补偿标准应低于有偿使用的收取标准。补偿资金从财政预算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盘活利用的收益资金等多方筹措解决。
(三)退出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书;(2)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及村委会意见;(5)现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要求办理。
(四)村庄内部退出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再分配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依托五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鼓励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合作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返乡创业人员等有序参与盘活利用,依法依规开展符合我县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民俗展览、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推动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产业园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得收益由投资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约定比例分成,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五)鼓励已进城购买住房的村民无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保留宅基地资格权,待有需要时可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
四、资金管理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议定,收费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民事务理事会规范收取。
(二)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村”和“以收定支”的原则,收取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用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集体成员股权分红。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盘活利用收益等收支情况,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其他事项
(一)如国家、自治区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属有偿使用情形参照本办法实行。
(三)本办法由农牧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五原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6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34号)等文件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县委、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复杂严峻性、现实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最迅速的行动、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过硬的作风、最有力的举措,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防范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坚持党政同责,属地负责。各乡镇、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完善措施,全面抓总,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分类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坚持部门协同,各负其责。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立足各有关部门职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整体推动专项整治行动。
(四)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在全面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严查审批、建设、使用等各个重点环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
(五)坚持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整改。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有效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并形成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摸底范围。各乡镇、办事处、社区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及所辖自然村(含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范围外(含旅游景点)的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行政办公、文化旅游、养老服务、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住宿宾馆、休闲娱乐、宗教场所、农贸县场、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体育设施、交通运输、小饭桌、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要对用作生产经营的临时性建筑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改扩建如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和布局、拆减柱、拆减墙、在顶部加高加层和增加建筑夹层以及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消防安全性(设计审查、验收、维保、使用等)等内容。
3.排查方式。构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排查管理体系。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组织每栋自建房产权人自查,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社区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参与,对本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排查人员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初步判断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再组织熟悉建筑、结构、地勘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进一步复核研判评估。所有排查的自建房逐一填写《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排查功能模块,并整理形成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账、重点房屋监控台账和督办整改进度台账“四个台账”,实行台账管理。对经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研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依据《危险性房屋鉴定标准》《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出具评估鉴定报告。
4.开展“百日行动”。要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社区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做到对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精准排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房屋、重点问题,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台账,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签字核实,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档”。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对初步判断存在隐患的,要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建立隐患房屋台账,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对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要依法依规处置,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等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百日行动”要做到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确保在6月23日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工作,8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分类处置。对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全部纳入安全管控范围,逐一建立专项整治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核查验收清单“四个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和闭环管理,确保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要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则,及时推进整改。对一般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尚无倒塌等风险的,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等效替代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上报,要立即责令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2.整改销号。所有整改完毕的自建房,要由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共同验收达标后销号。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各地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对城镇、农村和辖区内国有农牧林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业监管部门、社区、村两委等协同开展工作,全力推进辖区内城镇、农村和国有农牧林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共同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核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情况、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等行为;
统战部门负责督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行业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与属地乡镇配合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屋专项整治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导专项整治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职责范围内用作危化、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设计服务中心负责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排查地质灾害风险。负责督导砖厂、砂石料场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各类医院、医疗卫生场所等使用自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农牧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督导本行业、本系统、国有农场等使用自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及学生租住等使用自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宾馆、旅店等行业使用自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核查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情况;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或妨害公务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情况、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情况,督导餐厅酒店、商业门店等各类经营性场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工业园区、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督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贸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加油站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导工业园区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养老服务、福利院、殡葬服务等机构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司法部门负责有关房屋建设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审查或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机构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汽车站、收费站、汽车维修店、检测站及服务区附属房屋等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网吧、电影院、旅游景区等行业使用自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体育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体育场馆、健身房、体育彩票站等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林业草原部门负责督导本系统、本行业、及国有林场等机构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核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办理情况,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信访部门要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农高区服务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气象局、 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本单位和各自职责范围内场所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其他单位:认真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各乡镇、办事处、社区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两委、社区、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办事处、社区)、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双随机抽查”,落实鉴定机构入库管理制度,严格鉴定质量控制和管理,规范鉴定机构行为,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杜绝鉴定报告造假。建立常态化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
四、工作步骤
各地要将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专项行动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一体落实。
(一)排查摸底(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从即日起至2023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的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其中,对经营性自建房要在2022年6月23日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逐户建立台账,在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二)集中整治(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以排查发现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要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三)巩固提升(长期坚持)。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严控增量、消化存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指导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文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自建房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参照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政策、资金、工作、人员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检查督办,亲自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强力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细而又细做好大排查、实而又实抓好集中整治攻坚、严而又严强化源头治理,全力高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全过程参与、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积极开展自查,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主动上报,同时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中聘请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要严格落实鉴定责任,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加强内部人员制度约束,对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县安委办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支撑保障。住建部门牵头、各部门、乡镇配合组建排查队伍,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建筑、结构、地勘等专业配套齐全的专家库;要公布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撑。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数据信息“每日一上报、十日一通报、月末一总结”工作机制,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要当日汇总,及时掌握全县工作动态。各部门要按照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建立各自调度推进机制。即日起,每日报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统计表和用作经营自建房主要用途统计表。各有关部门要自即日起,每月5日、15日、25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立奇15048885781)。
(五)加强督导检查。县委督查室、县安委办要抓好统筹协调,组建实地检查组督导指导专项整治工作。要创新检查方式,并建立相应的督导检查机制。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检查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乡镇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普及安全和防范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积极宣传各地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附件:1.城乡自建房(城镇)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2.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表
3.巴彦淖尔市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自建房主要用途统计表
20220606巴政办发〔2022〕34号02样表(住建厅)(城镇)统计表.xls
20220606巴政办发〔2022〕34号03样表(住建厅)(城镇)经营性用途统计表.xls
20220606巴政办发〔2022〕34号附件1--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