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y-mw/2023-01428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民委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3-11 | 发布日期 | 2023-03-11 |
受理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0-18周岁)
变更条件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18-20周岁) 变更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生父或者生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收费标准和依据
暂无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流程查看流程图审核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