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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y-jyj/2023-01711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教育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15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中断义务教育学业审批
发布单位:教育局 发布人:苏雅丽 发布时间:2023-06-15 点击量:3 字体: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后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符合条件,予以办理。 4.送达责任:送达并告知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作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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