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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y-zjj/2023-0386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住建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8-01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裁量权基准
发布单位:住建局 发布人:徐靖 发布时间:2023-08-01 点击量:4 字体: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对临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的处罚

对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不涉及承重结构和共用部分的处罚

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专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没有及时更换的处罚

对在道沿石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者未按照标线要求停车的处罚

对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对施工围挡占用道路和绿地的处罚

对堆放的物料超过施工围挡高度的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的处罚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的处罚

对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的处罚

对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的处罚

对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的处

对非因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对携带宠物出户时未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未束牵引带,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对携带宠物进入办公、医疗、教育、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的处罚

对携带宠物进入办公、医疗、教育、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的处罚

对将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的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鸽舍、宠物禽类棚笼等设施的处罚

对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雨水箅或者路面的处罚

对设置临时摊点或者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废弃物的处罚

对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处罚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无害化处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对建筑工地进出口道路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清洗设施、安装监控设备、硬化路面的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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