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y-xgzz/2023-0439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新公中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8-15 |
五原县新公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五原县新公中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五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www.wuyuan.gov.cn)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地址:五原县新公中镇人民政府;电话0478-5570003;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讯地址:五原县新公中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015118。
3、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码:0478-5570003。
4、网络提交。请登录“五原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五原县人民政府”(www.wuyuan.gov.cn)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五原县新公中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五原县新公中镇人民政府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5570003
传真号码:0478--5570003
通讯地址:五原县新公中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015118
电子邮箱:xgzz5570003@126.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