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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水利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08
关于五原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
发布单位:水利局 发布人:全普超 发布时间:2023-11-08 点击量:23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五原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

 

第一条 根据巴彦淖尔市委编委批准的《五原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五原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在五原县农村供水管理站基础上,整合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职能,组建五原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五原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为五原县水利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五原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相关决策部署,承担水利事业发展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中心年度建设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参与拟定编制全县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工作,为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执行落实提供技术支撑工作。

(二)协助全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评估提供技术服务。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技术支撑工作。承担为全县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性论证。

(三)承担全县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服务工作。参与编制全县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协调指导洪泛区、蓄滞

(四)协助水利局完成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的前期工作,实施计划编制、方案审批,协助水利局抓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安全供水的运营管理、维护等工作。承担全县水质监测和检测及水质安全监管等工作。协助县相关单位查处影响正常供水秩序的非法行为。

(五)协助水利局与水管单位协调灌溉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基层水利服务建设和水利群管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对国管分干沟及其建筑物进行日常巡查、维护管理,承担灌排泵站运行管理和工程建设与改造的技术支撑工作。

(六)承担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节约用水及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

(七)参与区域水土保持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全县水土流失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八)承担河长制湖长制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内划定有关事务性工作和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河湖“清四乱”、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有关辅助性工作和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九)完成县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五原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设9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负责中心党务纪检、群团、人事、宣传信息、保密、文书档案、政务公开、日常事务管理、综合协调、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和后勤保障工作,以及负责用全县农村用水户水费收取和售水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务室。负责制定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心日常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负责中心税收规划,保证按时申报、及时纳税;负责组织实施中心财产清查工作,保证资产帐实相符。

(三)水土保持股。负责全县防治水土流失,参与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上报及协调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项目工程质监股。协助全县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和改造工程;协助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五)水政水资源股。参与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水旱灾害防御股。承担全县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编制水旱灾害预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全市汛情、旱情、灾情预警技术工作。指导山洪灾害防治、抗旱减灾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七)河湖长制工作室。承担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河湖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技术服务工作。

(八)灌排服务股。负责全县国管分干沟及排水泵站的运行、维护,负责与水管单位协调灌溉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基层水利服务建设和水利群管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九)农村供水股。负责全县农村供水的正常秩序,及各水厂蓄水、制水、供水设施的维护,水质监测和检测及水质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主支管道的维修、维护,接听报修工作;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施的前期工作;协助水利局抓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负责各供水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水源地选址、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 五原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67名。设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2名(副科级)。

第六条 原为五原县农村供水管理站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七条 本文件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五原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五原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文件自2021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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