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y-rfbsc/2023-0769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荣丰办事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汇编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一、成立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会同本单位相关机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本县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政务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由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六、本县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七、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制定专人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全面自查。
八、本县行政机关依法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九、“五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本县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五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本县行政机关网站统一设置政务公开栏目。本县行政机关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通过“五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十、本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按年度开展,年度考核于当年第四季度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行政机关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十一、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项工作组对本县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五原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事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议”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主要是依据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的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县政府各科局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在信息制作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六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一)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代拟文稿或“呈送代政府拟制文稿的报告”中注明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应随文标注理由。标注“脱密后公开”属性的公文,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脱密处理后实施公开。拟稿科室或单位应同时向文书室提供内部行文文稿(密件)和脱密后公开的文稿。
(二)文书室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文书室审核后,按公文办理程序逐级签发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文书室应退回拟稿科室或单位重新审核确认。
(三)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文书室应在公文附注位置(或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其公开属性。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确定。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脱密后公开”。脱密处理的方式包括:
1.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2.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3.其他处理方式。
有关处理结果,应经本机关保密办审核确认。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理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不宜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原则上除领导分工以外的党委文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指导个案处理文件(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除外)。
3.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文件。
4.请示或涉及未决事项的文件。
5.单纯转发上级文件的文件。
6.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机关单位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政务新媒体权威发布、安全运行,全面提高政务新媒体服务民众的能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及网络舆论的引导,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发布范围及内容
第二条 政务新媒体是我县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重要平台。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通过其它途径发布的同时,可通过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三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政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特别是与民生相关的工作动态、政策措施及其解读、重大活动等信息。
(二)社会热点:对本单位职能范围内舆论和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的信息以及政策答疑等信息。
(三)突发事件涉及辖区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已经或即将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便民、惠民服务类信息以及自主策划发布的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可以转发中央、自治区、市和县主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的信息,不得转发任何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五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互动交流,互相推荐转发原创内容。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出现商业广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政务新媒体提供有偿服务。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语言表述要规范、通俗易懂,避免过度娱乐化。
第三章 发布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原则上只能开通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各1个。各单位开通政务新媒体账号须提前向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出现平台注销、人员变动等情况,须及时更新报备。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机制,核实发布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 各单位要完善内部信息报送机制。
第十一条 涉及人事任免、案件通报等信息,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按照应急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预案由涉事主体通过政务新媒体在事发后120分钟内进行权威首发,待信息完善和补充后,经审核可通过政务新媒体后续发布。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开通后,要规范发布时间与发布量,超过一个月不发布信息的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应向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原因,确有原因无法继续发布信息中心说明原因,确有原因无法继续发布的,需及时清理关停。
第四章 网络互动
第十四条 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留言发表的咨询类信息,一般由相关单位的政务新媒体管理员逐一直接回复。
第十五条 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留言发表的信访投诉等个案类信息,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建议网民通过市信访局或本单位其它信访投诉渠道反映。
第十六条 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留言反映的涉及公共政策、公共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应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网友反馈情况,说明有关政策措施或者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近期网民较为集中关注的民生话题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常态化策划开展“微调查”“微访谈”“微在线”等形式的互动交流活动,广泛收集民意。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发布主体,承担管理和发布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需选配管理人员,不得由非正式在编人员承担采编和值班等职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将新媒体运营管理整体交由第三方负责。确有需要的,应选择政治可靠、具备网络产品和服务资质的正规法人单位作为内容提供方,并向县委宣传部报备。最终发布权须掌握在各单位。
第二十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关闭私信、评论、留言等互动功能。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论,应在保存相关证据、数据后予以删除,并报警处理。如岀现黑客攻击,应尽快报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发布内容被误解或因发布失误造成舆论影响的,要及时通过更正、补充说明等方式消除影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做好政务新媒体账户的保密工作。运行政务新媒体账户的电脑必须安装正版系统软件和杀毒软件。账户密码需由专人负责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重新设置账户密码。
第二十三条 因发布内容不当或发生账户被盗造成舆情事件或负面影响,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六章 考核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为政务新媒体建设运行配备足够的人力,并提供经费保证。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我县政务新媒体微信交流群,实行实名制管理,群内成员要及时查看和响应群内重要信息,及时沟通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健全内部评议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务公开评议机制,实现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对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科学有效,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开展公众评议。
(二)特邀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政务公开特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评议。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务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六条 政务公开评议活动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评议活动每年组织1次,评议结果将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七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网上公告、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予以反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培训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均列入培训范围。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单位各部门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主要包括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规范等内容。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
四、在职培训应结合实际进行考试考核,并及时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对于未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各单位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方式进行集中辅导,也可以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每人每年累计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
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适用本制度。
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五原县关于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单位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纪委监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纪委和政务公开办。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专项工作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务公开专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察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对外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
(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
(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
(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
(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
(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
(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
(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三)政府各部门内部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
(2)财务制度及收支;
(3)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5)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除尘滤布
(7)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对外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乡镇(办事处)重大事务和财务公开;
(2)目标责任制公开;
(3)履行职责事项公开;
(4)农民负担情况公开;
(5)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城镇低保发放情况及征兵工作情况公开;
(6)招标、投标及各业承包、建设公开;
(7)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
(8)计划生育情况公开;
(9)土地征用公开;
(10)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内部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开支使用情况,公车使用情况;
(4)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6)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进行公开。
(7)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8)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办法的公开情况。
(9)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权力分解、相互制约、人员定期轮岗情况。
(10)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监督有力;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征收税费和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三)具体评分标准为《五原县2020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第七条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满分为100分。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考核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考核评分95分(含85分)。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考核评分85分(含75分)。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考核评分75分以下。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单位和部门每年11月中旬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政务公开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务服务局);12月初,考核小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当场反馈检查情况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县政务公开专项工作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考核奖惩是各单位和部门将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考核得分折算计入年度考核总分。县政府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通报全县并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参加各种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原县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自治区、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全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县法制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积极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解读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县政府办或县政府组成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政策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解读材料包括文件出台背景、工作目的和意义、工作开展措施、新旧政策差异与衔接、关键词诠释、特色亮点、注意事项、意见采纳。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或拟由起草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送审稿)和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公文呈送县政府办收文。未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不予收文办理;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县政府办按照规定和程序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县政府领导审签,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五条 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起草背景、起草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等开展解读,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政策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现,确保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坚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解读信息公开的首要平台,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县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作用,扩大政策解读信息受众面。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解读专栏,集中发布政策解读信息。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或起草部门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县政府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惠民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全县涉及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人员、政务公开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县政府办要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全县政策解读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政策文件及解读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即转为回应主体,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各镇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建立重大政策解读回应机制,进一步深化政策解读回应工作,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改革举措。
第十条 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范畴,由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政策解读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垂挂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上级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五原县政务公开专项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原县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向县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第五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六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原县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政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事项以外的其它需要予以公开的内容,有关单位根据本制度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的活动。
二、申请人提出公开的内容,有关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要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文件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或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与执纪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四)党内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党务公开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提出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申请应当通过填写依申请公开信息表申请公开,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公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四、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反馈处理意见和情况。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对外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对外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公开内容不属于被提请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协助申请人将申请事项转递相关受理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可以适当延长反馈意补充申请。
五、因限期内确实不能办理答复的,可以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情况的,时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有关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做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七、申请人认为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机关反映。接受反映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人。如有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原县政务公开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为保存和管理好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全面真实体现县委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具体分为两大类:
(一)文件档案:包括中央、自治区、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公文、会议资料、领导讲话、来函,本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审批表、信函等;
(二)资料档案:包括本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活动中形成的视频资料、照片、录音、宣传册、专题片、活动记录等相关资料。通过文件、会议、公示栏、局域网、互联网等形式公开的内容。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归纳、整理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意见等。
二、归档材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及相关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有关要求;
(四)归档的文件和材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打印页码。
三、归档材料的管理:
(一)归档材料由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办公室落实专人管理;
(二)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归档材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三)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时限按内容不同,暂定为短期或长期;
(四)工作人员应每季度对归档材料进行自查整理,及时查遗补漏,确保归档材料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