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y-hsx/2023-1028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和胜乡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25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优待和权益保障 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 获得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 形势下民兵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 保障办法》(内政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为巴彦淖尔市在编 基干民兵和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有效证件为巴彦淖尔市《基干民兵证》。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者明显标识,提供优先服务:
(一)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技能培训机构、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二)银行服务网点、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
(三)各类旅游景点、文化场馆、城市公园等
第四条 基干民兵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优先办理户籍和婚姻登记手续
(二)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三)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四)在各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等服务;
(五)在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享 受各级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六)在各级银行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
(七)在各类旅游景点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
第五条 基干民兵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 证》,在各类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 美术馆、纪念馆、公园、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和各类 旅游景区景点参观游览,实行基干民兵优先通过、优先讲解等服 务,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享受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基干民兵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加油(气)站享受家用汽车加 油折扣优惠,具体折扣比例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 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规定;
(二)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运营网内享受个人手机通信折扣优惠,具体折扣比例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规定。
第七条 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和相 关活动时,应为编组民兵购买意外伤害险。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 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第八条 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相应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享 受项目、用地等审批优先和程序减化政策,以及其他有关扶持措施;
(三)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 等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条件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九条 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享受以下政治优待:
(一)评选自治区军民融合重点企业时予以加分激励;
(二)企业出资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 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
第十条 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执行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巴彦淖尔军分区和旗(县、区)人武部负责所编民兵《基干民兵证》的发放、审验、更换工作。
(二)《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 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内容。证件到期未经审验 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权益,失效证件予以收回。
(三)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基干民兵 证》不予年检,并取消基干民兵资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
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其《基干民兵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 除负面影响的,经发证单位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基干民兵证 》 。
(四)《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 用《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发放单位没收其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五)对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 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 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
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由巴彦淖尔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