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y-wjw/2023-1059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五原县卫健委、县直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五条??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
(一)涉及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重大决策预公开按照职能分工,由预公开事项对应的机关股室、各单位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预公开后,向办公室备案或定期通报有关数据。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卫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