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y-lyhcyj/2023-10920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
五原县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五原县县级林长制林长令发布和督办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建沣农场、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
根据《巴彦淖尔市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级林长令发布和督办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现将《五原县县级林长令发布和督办制度(试行)》《五原县林长制工作重要事项交办制度(试行)》《五原县林长制工作通报制度(试行)》《五原县林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五原县林长制执纪问责制度(试行)》五项林长制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五原县县级林长令发布和督办制度
(试行)
为切实履行林长制工作职责,进一步推进全县林长制工作,根据《巴彦淖尔市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级林长令发布和督办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和《五原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室发[2021]22号)精神,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推动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林长令是指县级林长为贯彻中央、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推进林长制工作任务和要求而下达的命令。
二、县级林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下达林长令。
三、县林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可以就专题事项向县级林长提议下达林长令。县林长办根据林长制工作任务落实进度、重大问题发现及整改、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等相关事项,报请县级林长下达林长令。
四、林长令发布细则
(一)县林长制办公室需要提请县级林长下达林长令的请示依据等相关文字材料,必须报县林长办统一归口,不得直接下达林长令。
(二)林长令由县林长办负责起草,林长令涉及的有关事项、工作要求、时效等要具体明确。
(三)林长令事先须经县林长办主任审核,报县级林长签发。
五、经县级林长签发的林长令,在命令发布后15日内,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就贯彻落实情况反馈县林长办;由县林长办汇总呈报县级林长。
六、县林长办会对林长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不少于2次,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县级林长、副林长。
七、林长令督办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形成书面反馈意见报县林长办。
八、林长令督办采取现场督办、书面督办和调研督办等方式。
九、林长令执行情况纳入全县林长制工作考核范围。各级林长令执行、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要在林长会议、林长办会议进行通报。
十、对林长令执行不力的、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久拖未解决的提交由县委政府督查部门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意见。
五原县林长制工作重要事项交办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林长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1、按照负责区域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按照依法、依规、及时解决问题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五原县林长令要求事项;
2、县级林长、副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
3、县林长或县林长办对林长制工作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县林长办安排部署的林长制工作重点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五原县林长办交办;
2、县林长制成员单位通过县林长办下达林长令决定交办。
四、交办的方式
1、单个林长制工作重要事项的交办;
2、现场交办;
3、书面交办;
4、电话交办等。
五、交办事项的办理
1、交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县林长办按照交办事项注明办结时限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事项经县林长办主任审批;
2、被交办单位对交办的问题及办理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五原县林长制办公室。
六、交办事项的督办
五原县林长制办公室对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结的;
2、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交办事项的;
4、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反映情况失真的;
5、落实交办事项工作不力,问题化解不到位,造成严重过失或严重后果的;
6、不执行交办处理意见的;
7、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七、交办督查事项的查办
(一)查办对象
1.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办结,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2.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反映情况失真的;
3.涉及多个单位办理,主办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4.落实交办事项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过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处理方式
因落实交办事项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过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附件:五原县林长制工作重点事项交办清单
附件:
五原县林长制工作重点事项交办清单
_______: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 等问题(具体问题详见督查情况记录表),现交办给你单位。请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并整改到位。
请将落实情况于__年__月__日之前报送至_______,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__,邮箱:_______。
五原县林长制办公室
年 月 日
五原县林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试行)
一、通报内容
(一)县级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对上一级有关林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三)林长令执行情况;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五)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一)县林长办承办县级林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
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二)工作通报以县级林长制会议、县级林长制办公室会
议、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信工作群等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三)县林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四)县林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林长令执行情况、信息采用情况。
(五)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五原县林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试行)
为规范林长制督办工作,扎实推进我县林长制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主体和对象
按照督办主体的不同,分为县级林长督办及县林长办督办。具体对象为:
(一)县级林长督办对象为县级林长制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及下级林长。
(二)县级林长办督办对象为县级林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林长办。
二、督办内容
督办内容主要包括巴彦淖尔市林长令、五原县林长令要求事项;县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县级林长、副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和上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办的相关事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办方式
督办主要采用书面督办、现场督办和调研督办等方式开展。
(一)书面督办。主要通过下发督办函的方式进行。按照督办主体不同,督办函分为县级林长督办函和县林长办督办函,其中:县级林长督办函由县级林长、副林长签发;县林长办督办函由县林长办主任签发。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
(二)现场督办。现场督办由县级林长办组织开展,涉及重要事项的,需提请县级林长、副林长同意后开展。由督办人员通过书面告知,深入实地了解督办事项办理进度、掌握办理情况的督办方式。
(三)调研督办。主要由督办人员书面告知承办单位,通过询问、访谈、问卷等调查研究方法了解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的督办方式。调研督办由县林长办组织开展。
四、督办程序
(一)批签。县级林长督办由县级林长、副林长同意后批签;镇级林长办督办由县林长办主任同意后批签。
(二)交办。
1.书面督办。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函后,需抓紧办理,确保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提请,召开部门单位联络员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县林长办提请,召开协作会议。
2.现场督办和调研督办。被督办单位在接到督办任务后,应按督办内容和要求,提前准备好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配合督办人员完成督办工作。
(三)反馈。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或实地督办人员应及时向县林长办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县林长办。督办的事项完成后,应将本单位督办的情况报县林长办。
(四)归档。县林长办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相关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县级林长督办过程由县林长办负责跟踪协调。
(二)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三)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六、结果运用
县林长办通报督办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批评。督办结果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五原县林长制执纪问责制度
(试行)
为扎实推进林长制工作,落实问效追责,制定本制度。
一、林长制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党政负责同志是林长制的主要责任人,承担本行政区域林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未完成林长制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县级林长令要求任务、林长制阶段性任务、未按规定明确责任和分解任务、未及时发现森林资源保护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问责相关责任人。
三、在落实林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林长令要求推动落实工作的;
(二)未完成县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
(三)未及时发现森林资源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四)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造成人员伤亡的;
(五)对社会反应强烈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四、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在落实林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人实施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三)不按《五原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其他不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五、问责的方式
(一)通报;
(二)诫勉;
(三)约谈;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进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八、本制度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