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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y-mzj/2021-04008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23
关于加快城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人:温元杰 发布时间:2021-11-23 点击量:4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 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截止 2013 年底, 全市有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约 21 万人, 占总人口 的 12.6%。 而且每年还约有 1.4 万人进入老年行列,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 目 前, 全市有城镇养老机构13 家, 农村养老机构 14 家,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 31 张。 总体上我市养老服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 还存在布局不合理, 服务质量不高, 社会参与不充分等问题, 与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相比, 养老形势还非常严峻。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是扩大内需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 总体要求、 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 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 益增长的养老服务

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政府引 导、 政策扶持、 社会兴办、 市场推动的方针,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 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全力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加强政府在规划引导、 公共投入、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职责, 落实好扶持优惠政策, 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创造条件。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公建民营、 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 逐步使其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

  2、 城乡一体, 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业发展, 整体规划, 合理布局, 分类指导, 促进城乡养老服务业均衡发展,构建布局合理、 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格局。 根据城乡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安排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 在资金、 项目 上重点向农村牧区倾斜,补齐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的“短板”。

  3、 突出重点, 保障基本。 政府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以城镇“三无”、 农村“五保”和低收入高龄、 独居、 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 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 在此基础上, 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 不断扩大服务范围, 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 建管并重, 规范管理。 在抓好建设的同时,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 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 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建设目标

  到2020 年, 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 社区为依托、 机构为支撑的, 功能完善、 规模适度、 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市里新建 2 所医养结合的示范型公办老年养护院、 新建 2 所民办老年养护院。 各旗县区新建 1 所规模适度、 功能完善,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 兼顾为优抚对象、 残疾人、 特困老年人等提供服务的综合老年养护院。 “十二五”末,全市 50%的社区建成符合标准的日 间照料中心。 96%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 到 2020 年, 全市机构总床位数达到 10000 张以上, 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达到 35 张以上。 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基本覆盖农牧区贫困老年人群。 政府供养、 养老保险、 高龄津贴、 护理人员岗位津贴、 培训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等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并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三、 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支持建立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 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依托、 以社区便民呼叫平台为手段、 以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为骨干, 满足老年人多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 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 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 助浴、助洁、 助急、 助医等定制服务。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各地在制定调整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15 平方米的标准, 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并与 社区卫生站、 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综合利用。 日 间照料中心是城镇社区主要养老服务设施, 还存在运行不规范、 闲置率高等问题。 要通过引 入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机构, 采取无偿、 有偿、 低偿等多种形式, 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照料。 积极开展社区互助和志愿者服务, 组织社区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精神慰藉等各种亲情式服务。 提倡邻里之间、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低保人员在社区开展志愿者服务。 开展社区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实现志愿者服务规范化、 制度化、 经常化。

  (二) 全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 各地要发挥政府兜底作用, 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 继续实施“阳光计划”、 “月光计划”和“霞光计划”, 加快示范老年养护院、 旗县区综合老年养护院、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扩大养老床位总量,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三无”、 五保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

  对低收入的高龄、 独居、 失能、 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 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 支持他们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供养护理服务。 公办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 避免铺张浪费。 鼓励医疗机构与敬老院建立合作关系, 选派医生和护士入驻敬老院, 方便老年人就近接受医疗服务。 优化农村牧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布局, 加大散、 远、 小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整合力度,进一步提高入住率和资源利用率。

  (三) 全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 激发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的活力, 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在资金、 场地、 人员等方面, 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程序、公开信息, 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 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鼓励和扶持企业、 单位、 个人以独资、 合资、 合作、 联营、参股等方式, 兴建多层次的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 生活、 娱乐、 健身的老年公寓、 养老院、 托老所等养老机构, 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十二五”末, 全市建成高标准、 示范性的老年福利园区 1-2 个。 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 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 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 小型化的养老机构。

  (四) 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 根据农村牧区嘎查村“空心化”、 老龄化的实际, 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 开展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 促进城乡养老服务业协调发展。 按照人口相对集中、 公共配套设施完善、 就近方便服务的原则, 结合苏木乡 镇整体规划, 做好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规划布局。 在资金投入上, 按照渠道不变、 用途不变、 各记其功的原则, 捆绑农村危房改造、 扶贫移民、 一事一议、嘎查村级组织活动设施建设等资金, 集中投入到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 在建设方式上, 结合美丽乡 村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 有效利用农村牧区闲置的校舍、 敬老院、 厂房、 旧苏木乡镇办公场所等资源, 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 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的基础上,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等方式, 实施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工程。在管理模式上, 坚持“村级主办、 居家生活、 互助互帮、 自我管理”的原则,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居民实行分户生活, 实现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自我监督。 2014 年, 在全市试点启动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 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奠定基础。 各地用于文化、 体育、 广播电视、 医疗等惠民项目 要重点支持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 农村党建活动室、 卫生室、农家书屋、 学校等要支持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工作, 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 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五) 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建立市场运行机制, 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 通过委托经营、 股份制、 招投标等形式, 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 将经营权依法转交非营利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经营。 鼓励旗县区综合养护院( 福利中心)、 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 通过公开招投标, 选定各类专业化的养老机构负责运营。 对外承包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免收或减收承包费, 根据情况可收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 负责运营的机构原则上只承担水、 电、 暖气、 燃气、有线电视和房屋及设施的维修费用, 可享受各级财政床位运营补贴。 运营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 通过服务收费、 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增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 社区和居民家庭。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符合职工(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 可以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 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做好老年病、 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辖区 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并与老年人建立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开展健康查体、保健咨询、 护理指导等服务。 鼓励社区和苏木乡镇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机构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 敬老院加强合作, 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

  (七)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 体育健身、 休闲旅游、 健康服务、精神慰藉、 法律援助等服务, 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相关行业要围绕老年人的衣、 食、 住、 行、 医等需求, 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 食品药品、 服务服饰、 营养保健等老年用品用具, 引 导商场、 超市、 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 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 营造安全、 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扶持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发展, 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 开办养老服务网站、 老年大学。 扶持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开辟和增加老年活动场所, 适当设置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器材。 扶持老年休闲旅游业发展, 培育老年旅游市场。 鼓励老年金融服务业发展, 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 保险、 投资、 以房助养等金融产品。

   四、 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各地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引导金融机构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 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尽量降低担保条件, 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 的信贷投入。 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利用财政资金和福彩公益金, 积极支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年度供地计划。 鼓励通过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库、 学校、 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 新建或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和个人, 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国土资源、 建设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 可以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用地, 按照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严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擅自改变用途,搞房地产开发或其他建设项目。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 自治区和我市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 35 号),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 符合相关规定的, 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燃气、供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完善财政补贴支持政策。 各地要逐步提高 80 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标准。 市本级留存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新建和改扩建的五保供养机构,在自治区补贴经费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旗县区财政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张床位60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旗县区按 1:1的比例分担。运营方面,除自治区补贴外,旗县区财政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旗县区实施的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给予资金支持。建立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按照自治区政策要求,对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参与政策性保险给予补贴。

  (五) 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依托河套学院、职业学校等培训资源,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经过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 吸纳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断提高职工待遇水平。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水平,鼓励提高护理等级, 对从业时间较长,取得护理等级资格证的养老护理员,按自治区政策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六) 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 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弘扬敬老、 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五、 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发展养老服务业是一项系统工程, 各旗县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 民政部门牵头、 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 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价格机制。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人社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 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卫生部门要深入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文化、体育、旅游、公安消防、商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健全市场规范和地方标准,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加大对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和为老服务示范单位、企业、个人的表彰力度,构建和谐养老文化。

  (三)加大督查考核力度。进一步明确旗县区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目 标任务,建立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旗县区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意见。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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