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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y-zfb/2021-07552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五政办发〔2021〕33号
成文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1-12-06
关于印发《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政府办 发布人:成昕儒 发布时间:2021-12-06 点击量:3 字体: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规定,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提高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动态调整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新时代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教师队伍建设,优先保障教师工资投入,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确立义务教育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我县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升。

二、实施措施

(一)落实全口径统计评估核算。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严格按上级有关要求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实现应算尽算、应补尽补,确保计算统计的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

(二)加大工资拨付总量。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本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加大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拨付总量,建立教师绩效工资考核机制。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和公务员工资包含项目、发放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相关资金。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认识动态调整机制的运行方式,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广大教师形成合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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