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SWWYH/2021-0098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民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5-01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巴彦淖尔巴彦淖尔市民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巴彦淖尔市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巴彦淖尔市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机关各科室要依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众安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种属性。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主动公开信息为:
(一)本单位概况、机构设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职责;
(二)党的民族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及法律、政策依据
(四)工作任务、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有关公告、公示、通知、通报等文件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平台。
第十一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巴彦淖尔市民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
第十三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巴彦淖尔市民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巴彦淖尔市民委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直接答复的应当即答复;如不能直接答复,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如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民委受理的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要求提供的,可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市民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
第十七条 市民委党支部负责对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市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