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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ZHGGWYH/2021-0010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发改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20
市发改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单位:发改委 发布人:市发改委信息录入员 发布时间:2021-08-20 点击量:17 字体: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委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二条 本委系统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委机关是公开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本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受理;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政务信息的网络公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政务信息的主动公开和答复。

第五条  委主要领导对政务信息公开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工作的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公开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审核内容为: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六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委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一)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本委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

(五)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程序的执行情况;

(六)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七)本委系统内重大社会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机构改革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九)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和职责范围,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机关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含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及决定情况

(十二)机关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十三)群众点题要公开的内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本委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委领导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六)有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敏感政务信息。

第十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三)发展改革动态等简报;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批(保密审查)程序
  (一)对于公文类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1. 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文件承办人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保密审查)报告单》(以下称《报告单》),拟定公开信息题目,提出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不宜全文公开的,要对所制发文件内容进行摘编,填写到信息内容栏内。
  2. 各科室负责人在对文件进行审核时,要按照本办法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容的界定和保密工作的要求,根据《报告单》所列条目和内容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公开属性,核实信息内容,并签署审查意见(如不予公开,需注明理由),与文件发文稿一并报送审签。
  3. 办公室进行文件核稿时,要对《报告单》一并进行审核,并对主动公开信息进行统一信息索引编号。在文件制发后,发展研究中心将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有关栏目公开,信息公开后将报告单存档备查。
  (二)对于非公文类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主办科室填写《报告单》,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后提交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按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本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可以将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1. 办公室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工作,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确定符合依公开申请受理条件的,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职能分工,经分管领导阅示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责任科室。
  2. 相关责任科室接到办公室转来的交办单后,调取有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和保密审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公开。经审查,确定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科室草拟答复意见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科室需填写《补正申请通知书》,由办公室统一送达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或不属于我委掌握的氛围,可不予公开,向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告知书》或《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由办公室统一送达申请人。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牵头科室汇总办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先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与第三方协调一致可以公开的,方可公开。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三)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以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等重大、敏感事项,需报委主要领导审查,由我委保密委员会确定公开属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六条 本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委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本委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本市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本市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本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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