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JJ/2021-1255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审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充分调动我市竞技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刻苦训练、奋勇拼搏的积极性,鼓励我市体育健儿在自治区全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和全运会取得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9〕136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巴彦淖尔市参加每四年一届的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全运会)获得成绩的巴彦淖尔籍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
(一)竞技体育项目奖励
1.凡获得个人比赛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6万元的奖励。除前三名外,每得1分奖励200元。
2.集体项目运动员的奖励金额与个人项目相同,根据参赛人数平均发放。足球、篮球、排球等三倍计牌计分项目的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奖励金额的300%给予奖励。
3.教练员的奖励,按其训练获奖运动员奖励金额的10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教练员的奖励金额与个人项目相同。
4.获奖运动员的现训教练员,训练该运动员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不予评奖。如因教练员调整、参加集体项目等原因,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超过两人的,只按一名教练员的奖金给予奖励,奖金分配根据执教情况和训练周期由教练员之间协商解决。
(二)群众体育项目奖励
1.凡获得个人比赛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4万元的奖励。
2.获得团体、集体项目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6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报名参加人数平均发放。
第四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比赛任务的组织单位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根据各组织单位所承担任务的大小,由市政府授予“巴彦淖尔市参加全区第**届运动会贡献奖”“突出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等,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奖励总经费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五条 每届自治区全运会结束后,市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时如数拨付。奖金必须在比赛结束后3个月内兑现。以上奖金均指税前。
第六条 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