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CJDGLJ/2021-1305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市场监管方针、政策,规范机关行政行为,督促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保证市场监管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高效有序,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办理该事项的有关程序和过程等。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度确定。
第五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事变动、工作动态;
(二)市场监管工作的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市场监管领域市场检查情况;
(四)一般及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五)重大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及结果。
第六条 向市场监管系统和有关部门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要点;
(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及结果;
第七条 在市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内容:
(一)干部提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二)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各种规章制度;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一)由各职能科室依据本制度,制定公开的具体细则,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及责任人;
(二)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综合并提交主要领导审定;
(三)各科室组织实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检查。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制发文件;
(二)会议通报情况;
(三)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公开宣传报道;
(四)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平台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制定实施方案以及对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制度的统一规范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