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LBZJ/2021-1357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市本级职工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办理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保患者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经研究决定,市直职工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及发证工作,在原办理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一)血管支架(球囊)术后、心脏搭桥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脏起搏器术后、肝、肾、骨髓移植术后治疗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进行血液透析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随时申报,即时办结。
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三号园7号窗口
(二)将除以上疾病的Ⅲ期原发性高血压(极高危)、脑血管意外恢复期、糖尿病等病种的慢性病审核下沉到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市医院、市中医医院、临河区医院
二、报送材料:
按照《巴彦淖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就诊管理实施细则》,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二)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包括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化验检查结果单等;
(三)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接收参保人递交的材料,组织副主任及以上的医疗专家对参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集中进行审核,按时办结,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报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并做好慢性病材料归档、移交工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将符合慢性病标准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其他:
(一)慢性病审核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参保人,做到认定结果公平、公正。
(二)申报的慢性病材料作为留档资料均不退还。
(三)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三年内不得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
(四)参保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慢性病审核医疗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由慢性病审核医疗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因复审产生的相关检查等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五、咨询电话: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8527353 8527352
市医院:8780030 8780031
市中医院:8272911
临河区医院:8919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