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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JGLJ/2021-14315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16
新《行政处罚法》敲重点
发布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人:付源 发布时间:2021-07-16 点击量:9 字体:

新《行政处罚法》敲重点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行政处罚”是什么?“行政处罚”和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关系?面对不当处罚时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贵州12348律师来告诉您。

12348律师说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重点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享有的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重点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PS: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并且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法律明文规定的有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机关执行。

重点三: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重点四:从轻、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重点五:折抵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罚款折抵相应罚金;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PS:对同一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点六:追责期限

  1.一般情况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必须产生危害后果);

  3.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重点七:行政处罚的无效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2.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重点八: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公布

  1.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2. 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3.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重点九:公正文明执法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2.除法律另有规定情形外,行政处罚应当由不少于两人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3.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重点十:法制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重点十一: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十二:听证程序

  对于下列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拟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PS: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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