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B/2021-1438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外事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营商环境发表重要论述,强调要“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改革步伐,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按照国家部署,2019年起,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展中国营商环境评价,选取国内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全面查找问题不足,总结经验做法,已成为各相关部委、省区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各省也遵循国家经验做法,以评估(评价)为抓手进一步查找问题差距。2018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开展3次全区营商环境评估(评价),印发了一系列分地区、领域报告和问题清单,指导各地各部门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已成为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抓手。
为更好发挥评估对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促进作用,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要求“要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制定我区考评办法”,自治区政府要求“研究制定内蒙古营商环境建设指标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建立长效的监督检查、评价机制”。按照部署,自治区政府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二、指导思想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指导全区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开展营商环境评估。评估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建立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企业和群众满意的一流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围绕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等全生命周期,针对市场主体营商环境诉求,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模式进行。评估标准对标世界银行和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标准,重点对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获得用暖、获得用网、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信贷、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力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包容普惠创新20个方面,对12个盟市政府营商环境水平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全面梳理营商环境问题,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评促改,补齐短板。同时,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最佳案例、最优指标为前沿标杆,深入分析差距不足,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对标先进水平,研究谋划实现跨越提升。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