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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HCXJSJ/2022-05004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7-21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内容解读
发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人:格乐 发布时间:2022-07-21 点击量:5 字体:

  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

  三是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是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1] 

  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4]  

  执法措施

  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正式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这样规定既严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保障,为地方推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1] 

      城管执法办法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秩序中居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之下。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办法明确的城市管理执法范围,除包括城建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外,还涉及环保、工商、交通到水务、食品药品等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而环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领域都有专门法律,城管执法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起草的行政规章,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行,难免给人以“越位揽权”的印象。

      以群众关注较多的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为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因此,违章占道停车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

      按照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必须有法源,法源从高到低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与行政法规有关的法律解释等。城管执法办法涉及面广,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为便于公众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据,有关部门需要对其援引的法律、法规作更详细的说明;为了在未来执行中顺利对接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诸多法规,则需要理清其与所依据的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条文中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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