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YHCYJ/2021-0019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林草局 | 文 号 | 巴林草字(2019)92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林业和草原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市林业和草原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廉洁型机关。
第四条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
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做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门户网站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成立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对市林业和草原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七条 各科室、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各科室、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有关林业和草原方面的部门(地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经批复的林业和草原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市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市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领导分工等情况;
(六)林业和草原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七)林业和草原局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八)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保护、产业发展、科技、扶贫、改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重大破坏森林和草原资源案件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局系统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十一)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十二)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属于内部公开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主动在系统内部公开。
(一)机关或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三)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四)机关干部任免、公务员考核情况;
(五)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过程、结果;
(六)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七)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开。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文件、会议、电子屏、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
(一)各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
(二)严格执行公文公开范围审核机制,在发文稿纸“是否公开”一栏提出公开意见及理由。
(三)各科室、单位的承办人、主要负责人及局领导在对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定的同时,还要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公开范围是否恰当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信息是否公开由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查的科室负责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
(四)通过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发布。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林业和草原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答复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林业和草原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以下内容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
(一)各科室、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二)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流程
申请人向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向市林业和草原局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二)信函、传真提交。申请人从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后,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需在信封或传真页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二十二条 审核办理流程
(一)局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按公文运转流程办理;
(二)承办科室、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经保密审查和相关局领导审核后的书面答复意见报送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经审查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五)市林业和草原局不是申请信息公开机关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后再作答复。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政策性文件解读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单位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承担政策性文件起草和实施任务的科室、单位是解读该文件的责任主体。改革发展和产业科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策性文件要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二十七条 负责政策性文件起草的科室、单位在起草文件的同时,要同步起草该文件解读方案,并与文件同步审签。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内容。文件印发后,起草科室、单位要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持续做好解读工作,及时解疑释惑。
第二十八条 政策性文件公布时,起草科室和单位应将解读方案一并提交,由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将相关解读材料与文件在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也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四)制作并公开发布图表图解、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科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及时公开应公开信息;
(二)公文印发前,能否按要求确定公开范围及理由;
(三)能否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承办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答复内容报送局办公室;
(四)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设、管理情况;
(五)政策性文件解读情况。
第三十二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结果作为科室、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纪委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各科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
(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
(六)未严格执行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规定;
(七)对敏感舆情处置、回应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决定、要求;
(九)违规收取费用;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种类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市林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