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RZYJ/2022-0892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巴自然资字〔2021〕61 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1-03 |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土地房屋分割合并登记 有关事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能,规范不动产登记中涉 及土地房屋分割合并的相关业务,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妥 善解决不动产登记环节遇到的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供地、土地 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不一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跨宗地建设等 导致无法登记的问题,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巴彦淖尔市土地房屋分割合并登记有关事宜的指导意见》 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市局各科室、市不动产登记 中心遵照执行;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 见,请及时反馈市局确权登记科。
附件:巴彦淖尔市土地房屋分割合并登记有关事宜的指导意见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1 年 5 月 10 日
巴彦淖尔市土地房屋分割合并登记 有关事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行政 法规、规章和技术性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不动产分割、合并的基本原则
(一)分割、合并后的不动产应具备单独设立不动产登 记单元条件。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房 屋是指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 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房屋独立使 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可以独立利用,并 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
(二)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书规定或约定 不得分割及转让的,未经原批准部门或出让方同意不得进行 分割及转让。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限制分割转让规定的,原 则上不予分割。
(四)体育场、剧场、酒店等具有整体功能性的建筑物 原则上不予分割或分层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成套商品住房不允许进行实体分割登记或实体分 割转让。
(六)涉及抵押、查封、预告等限制权力情形的,须征 2 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才可分割合并。
二、同一权利人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合 并的, 且土地用途不发生变化的,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属同一个权利人的出让土地多次供地的,且为同 一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条件一致的,或为同一规划工程 许可证的,在维持原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审批内容不变的前 提下,可合并宗地。 多次供地涉及终止期限不一致的,合宗时,以终止年限 最早宗地的期限为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权利人自愿放弃其 它宗地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返还,也可补缴一 定年限土地出让金后按较长年限登记。
(二)原有宗地划分不合理,权利人申请分割的,经权 籍调查后可以作分割或合并,具体包括如下情况:
1. 大型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内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独立划宗,可分割原有宗地。
2. 对只有一个法人的特大宗地,如宗地内用途明显不同, 并且不同用途的面积较大(一般达到 3000 平方米以上), 且利用类别界线明确(如可以现状道路区分),原来按照一 宗地调查登记的,可以按照不同用途分割宗地。
3.单位住宅小区从整体宗地分割的,在签订土地分割协 议后,可以分割。原住宅小区土地资产列入单位经营办公类 资产的, 应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确认可以分割宗地的 意见。
(三)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 3 地,约定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的,不得分割。
(四)对此类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由登记实施机 构进行权籍调查,按照上述要求确定能否分割合并,并办理 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再报确权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由不动产 登记机构集体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后办理。
三、单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所在的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转让双方须遵守原出让合同规划 条件,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科室根据出让合同和相 关政策出具的符合转让条件审核意见作为分割转让批准意 见,可先分割,再办理转移登记。
四、不涉及土地、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房屋实体分割或 合并, 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房屋申请办理分割或合并且不涉及对房屋结构改 变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权籍调查成果和不 动产测绘报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照房屋建筑平面施工图及 相邻楼盘表经审查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 机构在权籍数据库中按照规定程序修改楼盘表后,可分割或 合并,不再报确权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集 体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后办理。
(二)房屋实体分割涉及对房屋结构改变的,须按照经 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施工图进行测绘形成不动产测绘报告 后,施工图与测绘报告一致的可分割或合并,不再报确权登 记主管部门批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体研究并出具会议纪 要后办理。
五、涉及土地、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房屋实体分割或合 并的, 由自然资源部门规划审批科室出具同意变更用途的 意见后,可分割或合并,涉及补交费用的完成审批手续和缴 纳费用后办理。
六、分割或合并登记后,原不动产单元号不得继续使用, 须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规则》编制新的不动产 单元号, 并在原登记簿的附记栏记载分割及合并后的不动 产单元编码等情况,在新登记簿的附记栏记载分割及合并前 的不动产单元编码等情况。
未进行首次登记的不动产办理分割合并的,以上情况应 在权籍数据库中的备注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