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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B/2022-09908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市外事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11-08 发布日期 2022-12-07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市外事办公室 发布人:文芳 发布时间:2022-12-07 点击量:8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 4 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巴彦淖尔市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工作领导

成立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组  长:

王世华     市外事办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

乌兰娜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席丽娜     市外事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吕晓钧     市外事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  员:

陶格陶      综合科科长

赵学峰      外事口岸服务中心负责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并负责具体工作。

二、 奖励范围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所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含工勤编),已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个人,奖励周期内,可以再给予奖励。

三、 奖励权限

(一) 嘉奖

1.嘉奖对象: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 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奖励名额:以所属事业单位总编制数的17%比例,如集体荣获市及自治区以上表彰,以所属事业单位总编制数的20%的比例确定名额,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最终核定为准。

(二) 记功

1.记功对象: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 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奖励名额: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所属事业单位总编制数的2%比例确定名额(如最终评定为记功则不再享受嘉奖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以最终核定为准。

四、奖励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勇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和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奖励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

五、程序和确定名额方法

(一)组织实施程序

1.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并公布。

2.通过实施方案:召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实施。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通过集中投票、组织核对、公布、审定上报四个环节完成。

(二)确定名额办法

1.由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票和个人岗位基本条件相加的票数,由高到低排列确定。

2.个人岗位基本条件票:(1)获单位年度优秀干部,抵两票;(2)获市级奖励,抵五票;(3)获自治区级奖励,抵七票。

(三)其它说明

1. 个人得票数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公开唱票汇总统计;

2. 原则以个人票数从高到低统计汇总,商定结果上报市人社局,最终市人社局审定为准。

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上报的人员名额由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出具相关意见证明。

4.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审定人员名额填写事业单位个人奖励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

六、奖励兑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得嘉奖、记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和一次性奖金;获得记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

(一)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事业单位的奖励证书、奖章、式样、规格、质地,由奖励决定单位统一制作。

(二)资金标准。对2021年获得嘉奖、记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奖励标准为:嘉奖1500元/人、记功6000元/人。

(三)经费渠道。奖励所需经费,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向市财政局申请,不列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把质量,扎实做好奖励工作。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宣传先进、弘扬先进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奖励对象要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在奖励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实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不得给予奖励,已做出奖励决定的,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党组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回收奖励个人或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得奖金等物质奖励。对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示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由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织进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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