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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B/2022-09980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市外事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1-14
《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转载)
发布单位:市外事办公室 发布人:文芳 发布时间:2022-11-14 点击量:6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支持和促进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推动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主要作如下内容解释:

(一)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主要使用方向: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口岸各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联检单位保障口岸正常运行的配套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口岸智能化平台建设运营等;提升口岸开放水平,加快口岸腹地协同发展,推动向北开放桥头堡建设;优化口岸服务,深化口岸协作,改善口岸发展环境;有利于促进口岸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分配方式: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

(二)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1.专项资金申报的基本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或企业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无不良记录。

2.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商务厅(口岸办)会同财政厅按照年度口岸建设发展重点、全区口岸布局及发展规划、项目库建设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盟市商务(口岸)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项目申报通知文件,按照当地口岸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地方年度支持口岸经济建设发展项目计划,结合所建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和自治区年度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出具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专项资金审核:商务厅(口岸办)会同财政厅按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4.专项资金下达。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下达资金。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指标文件后,按照程序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至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监管等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并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已核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商务(口岸)管理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对于两年内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收回继续用于口岸建设项目。

(三)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盟市商务(口岸)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历年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情况联合上报商务厅(口岸办)、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商务(口岸)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高娃? 0471-4192189

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何婧楠? 0471-6944575

(转自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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