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SWWYH/2022-1015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08 |
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巴彦淖尔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全市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全市有关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对旗县区民族工作和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市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财务、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实施推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庆典、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承办。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民委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参与研究制定全市有关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方面的政策规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的具体工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三)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四)社会发展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五)语政科。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研究拟订蒙古语言文字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动态,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推进全市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全市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3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8名(5正3副)。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