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YHCYJ/2022-1096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07 |
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体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一)组织形式
市级林长由市委书记、政府市长担任,市级副林长由市委副书记、政府副市长担任。
根据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分布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将全市划分为5个责任区域,每个责任区域分别由1名市级副林长负责。乌拉特前旗责任区域由市委副书记负责;磴口县责任区域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负责;临河区、五原县、杭锦后旗划分为一个责任区域,由分管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副市长负责;乌拉特中旗责任区域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负责;乌拉特后旗责任区域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负责。
(二)林长职责
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目标责任制,组织制订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完成全市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指标任务,组织协调解决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问题。市级副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指导、督促责任区域内各级林长全面履行职责;加强责任区域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
(三)林长制办公室
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职责和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
(四)林长制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级林长制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成员、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市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2。
各旗县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工作方案,参照市级林长制组织体系,设立各级林长(或草长、林草长),建立健全本旗县区林长制组织体系,落实主要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推行林长制。
二、明确主要任务,强化资源保护发展
(一)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严格森林草原用途管制,严格按照森林、湿地、沙区植被和物种保护等生态红线开展保护和建设工作。严格执行征占用林草地审核审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制度。加强天然林重点区域保护力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实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健全公益林各级管理机构和管护队伍。优化调整基本草原划定,配合自治区探索建立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长效机制。加强乌拉山次生林区、乌兰布和沙区、乌拉特梭梭林、沿黄生态廊道、乌拉特高平原区、山地丘陵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稳定全市现有湿地面积,提高湿地保护率,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全面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整合优化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分区,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建立野生动植物野外保护、资源本底调查、监测评价、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预警、救护救助、科普宣传教育、应急体系等。
(二)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精神,加强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和国管渠沟绿化,提高村庄、通道、城镇及周边、园区等重点区域的建设标准,推进沿黄生态廊道建设。根据《巴彦淖尔市阴山绿化工程建设方案》要求,通过封、飞、造等营造林措施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逐步恢复阴山林草植被。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积极开展森林城市、森林乡镇建设工作。积极开展森林抚育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做好林木浇水、枯死木清理、补植补造等抚育管理工作,完善管护机制,建立林木抚育管护台账,将林木抚育管护资金列入旗县区财政预算。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划区轮牧政策,实行以草定畜,推行舍饲圈养,严格控制载畜量,逐步恢复草原植被。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立退化湿地修复机制,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程,重点抓好乌梁素海湿地保护与恢复、黄河流域湿地公园的建设和保护、乌梁素海生态补水通道沿线湖泊湿地恢复建设、河套灌区排干沟渠系周边湿地恢复等。实施好自然保护地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提高保护地建设管理水平。
(三)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加强乌兰布和沙漠、巴音温都尔沙漠、苏集沙地和阴山北麓风蚀沙化区的治理,推进《巴彦淖尔市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规划》的落实,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产业拉动的巴彦淖尔市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要求,由林草部门牵头,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和气象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抓好防沙治沙工作,完成防沙治沙目标任务。
(四)加强林草产业发展。打造经济林高标准示范园基地、设施化栽培及观光采摘示范园基地、沙产业基地等建设。打造庭院林果示范社。优化林草产业结构。加强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完善森林草原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将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积极开展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保险理赔工作。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防范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及本土主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加强重大新突发有害生物危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重点抓好光肩星天牛、鼠兔虫害、蝗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等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强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国家中心测报点管理,加强检疫工作,加大对涉林草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层层落实防灭火责任,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将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野外火源管控及隐患排查工作,拟定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及发展规划。
(六)继续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完善草原承包制度,稳步推进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测监管体系建设。科学编制林草地保护利用规划,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建立“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湿地监测体系,提升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测智慧化水平。加强监测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监测队伍工作能力。
(八)加强林草执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精神,继续由森林公安履行原工作职责,负责办理林草行政、刑事案件。持续推进林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九)加强基层管护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护林员、草管员等管护队伍建设,按照小班地块落实林长和生态护林员、草管员责任,实现森林草原湿地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加强苏木乡镇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努力推进智能化工作平台建设。加强生态护林员、草管员装备建设,强化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考核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做到组织体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到2021年底,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林长制责任体系,全市四级林长制全面有序运行。
(二)建立制度,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和“林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林业、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保障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森林草原质量提升、护林员和草管员队伍建设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测等方面资金投入。
(三)严格督导,加强引导。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将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范围,旗县区级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进不力和管理区域内有案不报的,责令限期整改和问责追责。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设立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及其职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曝光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