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KWYH/2022-1145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第76号建议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关于对市人大五届一次会议第7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意见
霍秉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申请肉苁蓉、黄芪等大宗品种食药同源试点城市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报送肉苁蓉等有关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食药字[2020]609号)要求,市卫健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巴彦淖尔市肉苁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5月17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提交了《关于申请批准巴彦淖尔市肉苁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巴卫发[2021]41号)文件,申请批准我市开展肉苁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于2021年5月21日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对巴彦淖尔市肉苁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的批复》(内卫食药字[2021]246号)文件,批准我市开展肉苁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市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黄芪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生产经营试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内卫食药字[2022]65号)要求,做好黄芪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生产经营试点申报工作。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厚爱,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