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AJ/2022-1173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19 |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市局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巴彦淖尔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市公安局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公安工作“四句话、十六个字”的总要求,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党委(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坚持依法决策,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决策部署方面的事项;
2、市局党的建设方面重大问题,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市局党委决定出台的重要文件等方面的事项;
3、全市公安事业发展战略、重大警务工程和市局及各警种部门、二级单位、直属公安分局的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的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面的事项;
4、重要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和废止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5、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以及需要提交市局党委研究的机关机构编制、职能职责设置与调整、民警轮岗、交流等方面的事项;
6、重要公安政策、重大公安资源配置以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社会治理、公安管理、队伍建设等关系公安机关长远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7、市局党委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警务活动、重点专项行动、基层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召开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安排、年度提交市人大立法计划、依法监督等重大问题以及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的重大事项;
8、各旗县区公安局和局属各警种各部门、二级单位及直属公安分局上报市局党委事关全局的重大请示事项;
9、其他需要市局党委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0、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11、市局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奖惩事项;
12、对市局管理党员干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
13、其他需要市局党委研究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4、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
15、上级或本级确定的重大公安科技建设工程等相关工作。
16、本单位涉及大宗国有资产重组、出借、出租或者出让;大额投资、合作、捐赠。
17、重大警务合作、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项目安排;
18、其他需要市局党委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9、市局本级年度财务预算以及半年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的制定及重大调整。
20、未列入年度预算,超出50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和使用。其它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市局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21、其它需要提请市局党委研究的大额度资金分配和使用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2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市局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一事一议,逐项表决,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鉴、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遇重大宪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精况,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市局党委报告。
23、决策事项建议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有关警种部门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并由市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24、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提交市局党委会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其中:涉及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先提交法制支队审核;涉及局机关事务的,先由市局局务会议审议。
2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决策咨询,根据不同议题开展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业务性、技术性相对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进行公示和社会听证;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对易引发矛盾纠纷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市局党委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决策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前做好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并供会议决策参考。
27、市局党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请假不能出席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回避。
28、“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严格实行市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应如实记录。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29、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四、决策执行及监督机制
30、“三重一大”事项经市局党委会决策的,市局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和分工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明确一名党委委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积极配合。
31、市局党委委员要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各分管或牵头的党委委员必要时应向市局党委会汇投执行和监管情况。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2、市局党委委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市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市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未完成事项确需市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33、市局党委办公室定期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报请市局党委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市局党委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34、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机制,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纪检组、政治部、督察支队、警务保障科等警种部门要按照职责,对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35、“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市市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或泄露有关信息。除依法保密事项外,应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五、责任追究机制
36、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因“三重一大”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超出市局党委职责权限的,报请上级党委做出处理。经证明,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不予追究。
37、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梳予以纠错改正的;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对上述情况,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8、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负责人,由政治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组和督察支队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