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RB/2021-0282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金融办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精准对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署和最新政策动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为主线,体现严管、善管、优管的理念,并在条款设计上突出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健全了地方金融三级监管体系
为履行好国家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要求,《条例》明确建立权责一致、三级联管的监管体系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规定建立健全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并加强其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授权盟市、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职责;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体系
参照国家关于金融监管的普遍规则和我区地方金融监管实践经验,《条例》从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问题出发,明确了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人员监管、行为监管、合规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使地方金融组织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精准定位,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引导地方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地方金融组织特色经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金融助力的需要。
三、强化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体系
为落实好国家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重大部署,《条例》对风险防控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机制完善、职责清晰、条块联动的防控体系。
四、完善了地方金融促进与发展政策体系
针对我区金融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的实际,我们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条例》一方面从支持金融业自身发展出发,明确了相关发展、引导、合作机制,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和开展先行先试,大力优化金融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等政策措施;另一方面,从引导金融要素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出发,建立健全金融服务对接、评价、发布机制和财政奖补政策,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发展,并着力改善企业融资结构,补足资本市场短板。
五、确立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体系
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条例》参照国家已有的相关行业规定,借鉴区外已出台地方法规的处罚标准,结合我区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坚持严惩金融违法行为的同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轻重程度,在处罚力度上拉开层次梯度,处罚额度上尽量保持合理适度,并对补救行为从轻处理。《条例》还探索实行“双罚制”,即对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