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RB/2021-0282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金融办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就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促进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
二是严格区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事权,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监管权限,确保依法监管、依法处置。
三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风险研判、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下面,就《条例》所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条例》对中央已明确授权地方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了逐项列举,同时,对国家层面尚未明确法律概念和业务范畴的其他各类组织作了概括性规定。既明确了现有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也为将来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制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要求,建立统筹协调、有力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权责一致、三级联管的监管体系,条例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并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盟市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三)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为与国家层面已出台的相关行业监管政策保持一致、做好衔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金融监管的普遍规则,结合地方金融监管实践经验,《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许可、备案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任职、履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从事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四)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措施。鉴于金融行业特殊性,《条例》对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和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创新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可采取的具体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
(五)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按照国家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相关要求,《条例》主要从风险管理流程和涉及的风险主体出发,规定了相应职责和措施。一是体现风险源头全覆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特别是针对非法金融活动,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二是体现风险防控过程全管理,通过事前监测预警、事中排查报告、事后妥善处置,加强地方人民政府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机制完善、职责清晰、条块联动的工作体系。三是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六)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为充分体现引导地方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条例》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发展引导机制、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建立金融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完善金融法治环境建设以及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农牧民、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力度,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发展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七)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按照中央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的政策导向,参考国家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金融监管实际需要,就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将《条例》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寓监管于促发展中,充分发挥地方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