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RB/2021-0282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金融办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贯彻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地方金融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
(二)统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服务全市金融业发展。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三)推动全市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三农三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统筹指导全市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
(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指导全市企业融资工作,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再融资工作。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五)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强化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七)负责金融对外交流合作,深化金融区域合作。统筹协调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安全。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自治区驻市金融管理部门和市内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指导旗县区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相关工作。指导有关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十)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