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平台
索引号 LYHCYJ/2023-01683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市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2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人:程皓 发布时间:2023-03-20 点击量:7 字体: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制定的必要性: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土生态安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发布防火禁严令。

  戒严期和戒严区域:全市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月20日-5月10日;10月1日-11月10日。乌拉山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地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G6、G7、国道110、国道242、省道212、省道215省道315(沿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00 米范围内、国有场圃、城郊绿化区、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区、乌拉特草原及各旗县区划定的管制区等森林草原高火险区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二、制定依据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严禁在上述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地(田)埂、焚烧杂草,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等行为。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 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不断加大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力度。充分发动乡村两级于部、护林员走村入户面向广大群众宣传,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



相关文档:《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https://www.bynr.gov.cn/xxgk/zfxxgklm/xxgklm/qt/202304/t20230404_506689.html


关闭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