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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YHCYJ/2021-00292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林草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16
我市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发布单位:林草局 发布人:程皓 发布时间:2021-09-16 点击量:5 字体:

 当前我市已全面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发布《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戒严令规定: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20日—5月20日;9月20—日11月10日。戒严区域为乌拉山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地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G6、G7、110国道,242、212、215省道,315(沿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国有场圃,城郊绿化区,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区,乌拉特草原。

  防火戒严期内,除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草、秸秆,烧烤等用火行为。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周边。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森林草原防火区要实行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穿越和进入戒严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实名登记,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

  戒严令明确规定,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旗县区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森林草原火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报警电话12119,向当地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火灾发生地点、火势等情况,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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