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HCXJSJ/2023-0723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监管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防止出现新的商品房“烂尾”项目,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的有效手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监管办法》征求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个部门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监管办法》的论证会,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包括7个部分。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制定依据、监管范围、监管原则及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监管银行及监管协议:主要规定了监管银行的确定、监管账户的开立、监管协议的签订、监管银行及相关信息变更程序等内容。
(三)预售资金收存:主要规定了预售资金收存程序等内容。
(四)监管资金的支出和使用:主要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监管额度、留存比例及监管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程序等内容。
(五)监管措施的终止:主要规定了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程序及解除购房人资金监管的程序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七)附则:主要规定了《监管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政策要点
(一)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根据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通过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按预售许可设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立监管账户,原则上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开立一个监管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不得支取现金。监管账户名称及账号等信息要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将监管协议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三)及时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购房人交存的首付款或相当于首付款金额的房价款后,及时与购房人签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
(四)合理确定并严格核拨监管额度内资金
将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资金和额度外资金。监管标准由盟市或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提出用款申请,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解读人:武晓燕,联系电话:0471-694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