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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ZHGGWYH/2023-08867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30
巴彦淖尔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人:许水瑶 发布时间:2023-11-30 点击量:6 字体: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巴彦淖尔市商务局

   


   


 

                                                                

巴发改环资发〔2023〕160号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局等

5部门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日报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内发改环资字〔2023〕133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建局、司法局、商务局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巴彦淖尔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附件

 

巴彦淖尔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内发改环资字〔2023〕1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面推进废弃汽车治理专项行动,提升我市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的原则,以集中清理存量、及时消化增量为目标,对全市长期停放在城市市区(包括临河城区、旗县所在地)内的废弃汽车进行专项治理。到2023年底,完成为期近一年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管理制度,提高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水平,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能力,基本解决废弃汽车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初步形成监管责任明确、制度措施健全、回收渠道畅通、管理信息共享的部门协同废弃汽车治理体制机制,持续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整治时间和整治范围

从2023年3月开始至2023年12月底,开展为期近一年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重点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市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

(二)建立废弃汽车治理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全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局际协调机制,负责在市直部门层面加强工作统筹和部门协作,调度督促各部门落实责任分工,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向市政府请示报告重大情况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废弃汽车治理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建立旗县区层面废弃汽车治理专项工作机制,明确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细化此次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要求。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公安局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前

(三)开展全面排查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台账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全面摸清废弃汽车底数,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

责任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4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

(四)引导自行清理

市委宣传部要督促落实各新闻媒体用多种方式方法宣传废气汽车治理相关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专刊专栏、游动字幕等宣传形式,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应知尽知。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建局、司法局、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台、日报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

(五)实施分类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执法部门要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1.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管理、市政设施维护、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对于无法联系到车辆所有人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对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对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3.对路内停车泊位、停车场内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停车场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4.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5.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四、建立健全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

(一)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

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同时,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形成“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体系。要加强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做好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与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的衔接,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积极推广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将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建局、司法局。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公安局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二)完善废弃汽车治理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我市市容管理、停车管理、停车场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补充和完善废弃汽车监管、执法、处置等制度,强化废弃汽车治理工作保障。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住建局、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3年12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

(三)促进形成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

商务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产业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积极探索以旧换新等市场化手段,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方面的支持力度。商务、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3年12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

(四)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安排,积极安排部署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工作,打通有关项目备案、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车辆信息登记及监管、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现有管理系统信息共享通道,加强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为废弃汽车治理提供信息化支撑。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3年12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要深刻把握废弃汽车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倒排工期、加快节奏、加大力度,建立工作机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协调部门职责,加大指导、组织、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根据工作实际召开协调机制会议,督促各旗县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按要求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各市直部门尤其是住建、公安、司法等执法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各旗县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及时解决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

(二)稳妥有序实施

各旗县区要统筹治理和稳定,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审议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期间的各项工作任务平稳有序开展。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聚焦废弃汽车清理、转运、暂存、处置、回收、拆解等重点环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时时处处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国家、自治区废弃汽车治理政策的宣传解读,不断普及废弃汽车危害,提高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主动按程序报废汽车。要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逐步形成政府、社会、群众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在宣传报道中要注意舆情监控,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便于推动各地各部门互学互鉴。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明确废弃汽车治理工作联络员,从2023年4月起,每月10日前报送1篇工作信息,各旗县区要同时报送废弃汽车治理排查车辆信息台账(详见附件)。各地各部门要在2023年6月15日和2023年12月15日前将废弃汽车整治行动工作半年度和年度总结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科。(电话:0478-8281768,邮箱:bsfgw828178@163.com)

 

附件:巴彦淖尔市废弃汽车治理排查车辆信息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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