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YHCYJ/2023-0996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对造林情况及退耕还林项目进行监督核查。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向自治区提出调整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市级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产业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拟订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发展规划和林草沙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结构调整,负责林草沙和经济林产业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监督检查沙漠旅游、肉苁蓉、酿酒葡萄的栽培和加工利用,对森林生态旅游建设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木材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九)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监督检查灾后治理及灾后植被恢复。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 以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指导全市森林、草原、湿地相关行政执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和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公益林保护建设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十二)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市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管理临河区林业和草原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管理,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考核评价、教育培训和出入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专家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治沙造林科。拟订全市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和征占用林地审批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管理木材市场及其产品。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森林行政执法工作。
(五)草原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对各类征占用草原行为进行管理审批,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鼠兔病虫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负责退牧还草、草原奖补等政策落实和兑现工作。指导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保护地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利用进行管理审批。研究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七)改革发展和产业科: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沙产业及经济林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结构调整,监督生态沙漠旅游,监督管理肉苁蓉、酿酒葡萄等沙产业发展的加工利用。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承担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八)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査、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财务保险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九)森林草原防火科:拟订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落实和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安全生产。
(十)场圃种苗管理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等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内设机构10个。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机关科级领导职数15名〔11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4副〕。
第六条 设立市林业和草原局临河区分局,为市林业和草原局正科级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市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决策部暑。负责临河区范围内的林业和草原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负责编制临河区造林绿化、草原建设和林木种苗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和林业草原建设工作;负责森林、草原、荒漠、湿地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及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临河区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漢化防治工作;指导管理临河区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结构调整工作,拟订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监督临河区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工作;依法管理临河区范围内林地、林权和草原工作监督管理林地和草原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普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临河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承办市林业和草原局及临河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注:以上部分内容按照《关于市林草局核增行政编制及增设内设机构的通知》(巴机编发﹝2021﹞68号)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