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ltzq_jyj/2024-0613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乌拉特中旗
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旗教育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机关:教育部,施行日期:2000年9月23日)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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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权力类别 行政备案
责任主体
旗教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责任事项
1.申请责任:申请人应出具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正式通过的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责任:对上报拟申请材料审批机关进行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进行签署审核意见,同意修改意见的,印发审核意见书;不同意,应当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制作准予备案的批复,决定书、
5.送达责任:送达办理结果告知(签章);
6.整理归档案卷材料。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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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作出裁决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旗教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1.申请责任:申请人应出具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正式通过的文件及其他材料递交申请。2.受理责任:对拟修改学校章程上报审批机关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告知补正材料;3.审查责任:进行签署审核意见,同意修改意见的,发给章程修改批准书;不同修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4.决定责任:制作准予备案的批复,决定书、5.送达责任:送达办理结果告知(签章);6.整理归档案卷材料。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事项流程指南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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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各类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乌拉特中旗教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则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及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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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乌拉特中旗教育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将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2.审查责任:3日内送达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3.决定责任: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校车使用工作的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校车使用许可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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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乌拉特中旗教育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发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3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岗位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学历进修;
(五)其他类型的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培训周期内,新教师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参加学历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免于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相同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高级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培训机构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晋级的必备条件,未经资格认定的培训机构出示的考核成绩无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受理范围及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或者补正要求。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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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乌拉特中旗教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举办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则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及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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