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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CJDGLJ/2021-00608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巴市监注发〔2021〕89号
成文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4-25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窗口建设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谷月 发布时间:2021-04-25 点击量:31 字体: 大 中 小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窗口服务水平及效率,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针对煤炭资源领域整治中发现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登记注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窗口建设规范》,请各地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窗口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窗口服务水平及效率,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针对煤炭资源领域整治中发现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旗县登记注册窗口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窗口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  登记注册窗口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咨询引导窗口、企业登记窗口、综合服务窗口等窗口,窗口设置应当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咨询引导窗口负责为申请人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咨询服务。

第五条  登记注册窗口负责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供书面(或电子)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退回补充等决定。在业务办理完成后,负责打印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等。

第六条登记注册窗口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完善网上登记系统功能,以更加智能化手段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

第七条 登记注册窗口应该配备必要的窗口硬件设置。窗口设置,应结合大厅的布局条件及政务服务要求,设置“咨询引导”“企业登记”“综合服务”等窗口,并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规范管理。每个登记窗口必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等办公用品。根据政务服务管理要求并配置座椅、示范文本、签字笔、政务公开栏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八条 登记注册窗口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办理登记业务。“多证合一”改革完成后,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只需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不再另行收取“多证合一”包含的被整合证照事项材料。

第九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登记注册窗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登记注册人员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办事公开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注重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服务规范周到,遵守工作纪律,虚心接受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台面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一条  合理调整、优化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窗口队伍相对稳定。根据窗口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调整充实能力素质相应的人员到窗口工作,实行AB岗制度,做到窗口工作人员结构合理,互为补充,密切配合,确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空岗。

第十二条  开展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业务培训,引导和督促窗口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每年抽派工作人员进行脱产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的特殊性,建立符合实际的日常考核与奖励机制,充分考虑窗口业务的特殊性,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充分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积极性。

第十四条  要切实抓好企业登记标准化建设,并在完成规定建设内容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创新。

第十五条  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企业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让社会各界了解窗口、走近窗口、支持和理解窗口工作,宣传和推广优质服务典型,努力营造“服务在窗口、满意在社会”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企业档案标准化管理

第十六条 登记注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纸质档案材料要按照“谁登记、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进行保管,及时做好档案的归档移交工作,归口部门为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存储、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对政府机关、纪委监委、公检法机构、派驻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企业、律师及其它具备查询资格的部门及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进行的档案信息查询,登记注册窗口、办公室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提供机读档案查询并做好查询记录和查询人的查询资料保存。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档案查询中涉及个人和企业隐私、商业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涉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十九条  市局就窗口标准化建设制定的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办事公开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一并配套该规范实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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