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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ZHGGWYH/2021-00637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发改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3项)
发布单位:发改委 发布人:李京金 发布时间:2021-09-29 点击量:30 字体: 大 中 小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3项)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审核领导:                                     
序号编码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主体基本流程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待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三款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市发改委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2.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3.送达责任。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4.事后监管责任。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待定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其他权力1.【部门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市发改委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求和程序,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备案工作。2.审核责任:材料需补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给予备案并制作《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4.送达责任:向未通过备案的企业送达不予备案决定书;向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款: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第四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第四款: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第九款: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款: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3待定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发布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市发改委受理-审查-确认-送达-监管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形式审查责任:受理备案登记的,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3.确认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办结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备案应急预案以及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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