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FZHGGWYH/2021-00638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行政奖励1项)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 1 | 待定 | 对举报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 市发改委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1、受理责任:接到举报后,记录举报事项相关信息,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批。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直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签批移送相关部门。接报人员应当向举报人告知受理决定或者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将告知时间和举报人意见记录存档备查。 2、审查责任: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对审查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3、决定责任:案件办结后,符合行政奖励规定的,作出奖励决定。 4、执行责任:依据奖励决定,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 三级五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