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AJ/2021-0737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为把公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达到合理合法的要求,厘清信访与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经对公安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分类梳理,现列出以下公安机关法定途径解决信访诉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
(一)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查的;
主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二)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的;
主要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四)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信访人要求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主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30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与本级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及时提供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信访部门对信访中要求国家赔偿的,告知信访人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请求赔偿。
监察部门对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
审计部门监督国家赔偿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和赔偿费用支付。
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向财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财政机关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财政机关。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反映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的;
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这类情形主要是指,对于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的;
主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四、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情形
(一)控告公安民警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或涉嫌渎职犯罪,信访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二)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信访人要求立案监督的;
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后,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五、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情形
(一)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信访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的;
主要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
(二)对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对结论仍不服提出诉求的;
主要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
如《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安机关对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认定,或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信访人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属于公安机关和内部工作人员民事侵权、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主要法律依据: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只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因此其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六、人事争议申诉类事项
1.主要情形及办理要求
(1)公安系统内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退或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等等情形。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理决定不服。引导其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
2.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七、监察类事项
1.主要情形
反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存在问题,举报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2.办理要求
引导其向监察部门举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八、纪律检查类事项
1.主要情形
反映公安机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规党纪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问题。
2.办理要求
引导其向纪律检查部门举报。
3.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九、政府信息公开类事项
1.主要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办理要求
引导其依法向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十、《信访条例》调整范围类事项
1.主要情形
(1)反映本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未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2)反映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对本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对本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5)咨询本行政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行政许可等办事程序。
(6)其他不属于申请本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不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事项。
2.办理要求
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3.主要依据
《信访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